广州大学章程
(2023年核准稿)
序言
广州大学的办学历史可以追溯到1927年创办的私立广州大学,1951年并入华南联合大学,1983年筹备复办,1984年定名为广州大学;2000年7月,经教育部批准,与广州教育学院(1953年创办)、广州师范学院(1958年创办)、华南建设学院西院(1984年创办)、广州高等师范专科学校(1985年创办)合并组建成立新的广州大学(以下简称学校)。
学校实行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办学体制,是广东省和广州市高水平大学重点建设高校。
学校按照扎根中国、融通中外,立足时代、面向未来,办人民满意的大学的总要求,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不断向科学技术广度和深度进军。主动对接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创新驱动和扩大开放,建设一流学科,打造一流专业,培养一流人才,努力创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流创新型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广州大学,中文简称为广大;英文名称为Guangzhou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GU。
学校网址为http://www.gzhu.edu.cn。
学校法定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大学城外环西路230号。
学校设有大学城校区、桂花岗校区和黄埔校区。大学城校区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大学城外环西路230号,桂花岗校区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桂花岗东1号,黄埔校区位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知识城科教创新区。
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经举办者及审批机关同意后设立和调整校区。
第三条学校是由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
举办者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和相关政策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
举办者和业务主管部门支持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障和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职能,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三)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五)确定学位授予标准,颁发学业证书和授予学位。
(六)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七)开展与国(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八)确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总量,调整薪酬和福利分配。
(十)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取得的资产。
(十一)依法可以自主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学校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依法接受举办者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宏观指导和监管。
第六条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学校秉承立德树人、专通相融、体艺见长、个性发展的人才培养理念,健全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体系,通过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方式方法,培养德才兼备,具有家国情怀,视野开阔,爱体育、懂艺术,能力发展性强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
第八条学校办学层次以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学历教育为主,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推进国际和粤港澳台教育交流合作,提升国际和港澳台学生管理水平。
学校突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的培育,突出独立思考与创新能力的培养。本科生教育坚持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教育与通识教育相结合;研究生教育坚持高层次的专门化教育。
第九条学校设置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科发展趋势,调整学科结构,推动学科间交叉融合,建设具有特色优势的学科体系。
第十条学校稳步推进依法治校工作,建设以学校章程为核心的规章制度体系,全面提升学校治理能力,促进学校治理更加科学、规范、有序,不断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依法维护学生、教职工和学校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学校严格执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等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办学信息,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州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四条学校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由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选举产生。
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学校党委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全委会,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
常委会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主持学校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学校党委书记确定。
学校全委会、常委会其他具体事项按其议事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国(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根据议题需要,相关单位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人员可列席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监察部门对决策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校长办公会议其他具体事项,按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中国共产党广州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其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学校纪委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学术组织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其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提名、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二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法制定与实施相应的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按规定程序产生的各学科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知名学者组成,校长为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负责提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报学校审核。
(三)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
(四)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五)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明确其职权、委员产生办法、组织活动原则等事项。
(六)制定与学位有关的规章制度。
(七)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八)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及其他事项,按照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其人员组成、主要职能等事项,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及其章程执行。
第三节 职称评审
第二十七条学校按规定设立自主评审权限内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是学校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组织。职称评审委员会下设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会办公室)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职称评审委员会职责是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职称标准条件,评审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及相关规定组建,并按照相关规定组建相应的评审委员专家库。
第二十八条职称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校内外各学科领域专家学者组成,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组成员为单数,评议组专家由评委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二十九条职称评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职称评审委员会对学校负责,受学校和上级有关政府部门管理监督。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三十条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发展问题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和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基本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基本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基层单位的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团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履行相应职责。
学校设立校院(部门)两级工会组织。
第三十三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广州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负责引领凝聚青年,组织动员青年,联系服务青年,维护青年权益,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指导学生会组织,指导和管理学生社团工作。
学校设立校院两级共青团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学校通过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研究生会(以下统称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其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学生会组织是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的学生群众性组织。学生会组织以全心全意服务学生为宗旨,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与繁荣校园文化的舞台和基地,是培养大学生全面成才的重要载体。
学生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六条学校各民主党派和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为其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节 内设机构
第三十七条学校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内设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科研机构,另设附属机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调整或撤销。
学校确定并公布内设机构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服务事项,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学院是学校开展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由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需要进行设置,按照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落实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思想政治教育和对外交流合作。
(三)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制度,加强内部管理。
(四)组织考评学院教职工,就教职工奖惩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教育与管理学生,就学生管理、奖惩等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管理并合理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施设备和其他资产。
(七)履行学校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学院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学院党组织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第四十条学院党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十一条学院实行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院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学院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其他具体事项,依据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第四十二条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负责组织和管理学院的行政事务、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副院长按照工作分工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学院级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
教职工党支部围绕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开展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员工的作用;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对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晋升、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
学生党支部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教职工党支部、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十四条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作为议事协调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在其业务范围内相应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主要承担人才培养任务,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自主管理。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六条教职工是指学校聘用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四十七条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聘任制度:
(一)从事教学、科研和教辅等工作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聘用制度;属于党政领导干部的,适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和任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八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获得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涉及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知情权。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通过正当途径反映合理合法的诉求,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八)就职务聘用或解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践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立德树人,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三)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勤勉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四)育人为本,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五)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任务。
(六)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七)廉洁自律,克己奉公,接受监督。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学校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打造高素质教师队伍。教师应当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对学生承担传授知识、培养能力、塑造正确人生观的职责,执行学校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等工作任务,不断追求学术卓越,自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做学生全面发展、成长成才的引路人。
第五十一条学校为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制度保障。
第五十二条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品德、能力、业绩等定期进行考核和认定,考核结果作为对教职工聘用、晋升、内部竞争上岗或工作岗位调整、奖惩、解除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为国家、社会及学校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突出成绩的教职工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的教职工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五十四条学校坚持人才强校战略,培育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加强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
第五十五条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设立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依法按相关程序处理教师的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工作程序等事项,按照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学校讲座教授、特聘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及与学校签订的协议,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 学生
第五十七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八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学校对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位。
第六十一条学校重视招生和就业工作,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提高生源质量和就业满意度。
学校为有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六十二条学校关心和爱护学生,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权利、诚实守信、保护环境、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格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有品质的学习生活条件与服务。
第六十三条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品学兼优的学生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四条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依法按规定程序处理学生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工作程序等事项,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未纳入学籍管理,接受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以及教育服务协议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保障
第六十六条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办学资金和事业发展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第六十七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和经费收支,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六十八条学校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依法加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国有资产管理,实现资产的科学配置、高效使用和规范处置,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促进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九条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校名校誉的管理、保护与使用,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条学校完善资产监督体系,健全经济责任制和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
第七十二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厉行节约的原则,持续推动绿色校园和节约型校园建设。
第七十三条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图书文献与档案、信息技术设施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办学活动需求。
第七十四条学校建立完善后勤服务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后勤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七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保障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维护学校和谐稳定。
第六章 学校和社会
第七十六条学校加强与所在地方的沟通与合作,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七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教学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七十八条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和自身能力,开展帮扶支援工作。
第七十九条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由关心和支持学校发展的各方面代表组成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理事会的人员组成、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校友是指在学校(含学校前身)工作、学习、进修过的教职工和受教育者,以及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名誉博士等。
第八十一条学校成立广东省广州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校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主要职责是通过联络校友、凝聚校友、服务校友,促进学校和校友共同发展。
学校重视和发挥校友会的作用,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传承和弘扬学校文化,增进友谊,加强交流,促进合作。
第八十二条学校成立广东省广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是独立的非公募基金法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筹措资金,接受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育基金会根据捐赠人意愿,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管理使用基金,确保实现捐赠目的;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三条学校校训是“博学笃行,与时俱进”。
学校校风是“生生日新,德业并举”。
学校学风是“专通相融,崇实崇真”。
第八十四条学校徽志为由“GU”与“羊”字以及英文Guangzhou University组合而成的图案。“GU”为Guangzhou University的缩写;“羊”代表广州市。“GU”与“羊”字组合,构成火炬与红棉花开的形状。图示:

学校徽章为印有学校徽志和校名的圆形证章。图示:

学校校旗为中间印有“广州大学”字样、左上方印有学校徽志、比例为192:128的白色长方形旗帜。图示:

第八十五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7月11日。
第八十六条学校校歌为集体作词、柳竖作曲的《广州大学校歌》。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学校章程进行修订:
(一)学校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化。
第八十八条学校章程的修订,须广泛征求师生员工和社会各界意见,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全委会审定、举办者同意,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启动学校章程修订程序:
(一)校长提议修订。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3个以上代表团联合提议修订。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1/3以上代表联名提议修订。
(四)5个以上二级单位联合提议修订。
(五)学生代表大会1/3以上代表联名提议修订。
学校章程的修订决定,由全委会以超过应到会委员1/2同意作出。
第九十条学校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根据学校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学校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一条学校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章程的执行监督机构,负责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学校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九十二条学校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三条学校章程经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由学校向社会公布。